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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8号)
  • 作者:周佳
  •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 来源:绿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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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筑转型升级,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执行,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二、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含扩建、改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

(一)财政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平方米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类(含村集体出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0平方米的项目。

以上项目中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平方米的楼栋均需实施装配式建筑,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楼栋可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 执行的时间节点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新的标准落实有关要求,具体时间节点为:

(一)财政投资类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为准;

(二)社会投资类的项目以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以单体建筑为评价对象,装配率计算以标准层结构为计算范围,首层架空层、裙楼、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屋面层可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超限高层(100米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经专家对抗震设防进行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可不采用预制构件,其他评价得分项按国家或广东省标准执行。

(三)工业类项目规划高度在60米(含)以下的厂房、仓库,可不作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要求,规划高度在60米以上的厂房、仓库需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实施标准按上文第一条执行。

(四)因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单栋建筑,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可通过专家技术论证方式,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以往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原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8年以来,我局先后发布了若干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有力推动了我市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建筑品质,根据广东省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文件和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2022年11月25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调整。

二、解读内容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标准有哪些调整?

《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均要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开展装配式预评价工作,且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二)项目执行新旧标准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1.财政投资类的项目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按东建节能〔2020〕3号、东建节能〔2021〕4号通知要求执行;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2.社会投资类的项目

(1)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按东建节能〔2020〕3号、东建节能〔2021〕4号通知要求执行;

(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3)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调整的项目,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日期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4)建设项目(含村集体)若未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日期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范围有哪些新的变化?

此次调整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除了工业类项目中规划高度在60米(含)以下的厂房、仓库不需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外,其余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含财政投资的项目),凡是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000(含)平方米的楼栋,均需实施装配式建筑。

(四)对于超限高层单体建筑工程,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除可不采用预制构件外,还有什么技术要求?

此类建筑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可不采用预制构件,是指该超限高层建筑单体的装配式建筑评价项Q1(主体结构)不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若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装配式建筑评价项Q1可得20分,其他的技术评价项按国标或省标执行。 

(五)超限高层单体建筑,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若项目未采用预制构件,是否可以按东建房〔2021〕3号文的要求申请办理提前预售?

此类情况的超限高层单体建筑,因通过专家审查论证降低了实施标准,未能严格按国标或省标执行,以上情况不符合申请办理提前预售许可的条件。

(六)同一个项目有多宗地块,是否可以将几个地块的部分或所有楼栋一起开展装配式预评价工作?

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评价的对象为单体建筑,建设单位可分批次或一次性申请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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